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明确道交救助基金追偿权
10月30日,山西高院公众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5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垫付伤者医疗费用后,依法享有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这一裁判规则对于保障道交救助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及时充分救济事故受害人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山西道交救助基金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实践支撑。
在案例5“王某诉刘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刘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因抢救需要,道交救助基金依法垫付了王某医疗费19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道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一并处理其垫付费用的追偿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道交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法院在判决保险公司及刘某分别向王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向道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
道交救助基金是一项专门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旨在特定情形下(如肇事机动车不明、未投保交强险或抢救费用超限等)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对道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的诉请,依法予以一并处理。这种做法:
1.明确了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清晰界定了道交基金垫付费用后的权利归属,保障了基金的法定追偿权。
2.确保了基金的良性循环:通过司法支持追偿,有助于道交救助基金及时回笼资金,维持基金池的充足和稳定,确保其能够持续发挥“救命钱”的作用。
3.实现了纠纷的高效化解:将追偿问题与责任纠纷纳入同一诉讼程序解决,避免了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再次诉讼,有效减轻了各方诉累,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一次性解决。
此案例的发布与阐释,对于包括山西省在内的全国各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和实践范例,通过司法保障与基金管理的协同发力,将进一步推动道交基金在保障民生、救济受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加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共同构建更加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5
路救基金(道交基金)垫付医疗费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王某诉刘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依抢救中心申请,路救基金(道交基金)垫付王某医疗费19万余元。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路救基金(道交基金)管理机构请求法院对其垫付的医疗费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我国设立路救基金(道交基金)的目的系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抢救费用,从而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路救基金(道交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本案一并处理路救基金(道交基金)垫付医疗费后的追偿问题,于法有据。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60万余元;刘某赔偿王某45万余元;路救基金(道交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由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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